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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采暖费补贴对象

02-07     浏览量:51

补贴对象

(一)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具体指以下人员:

1.原大庆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已经改制或改制后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企业离退休职工。

2.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大庆市(区)属“五七工”“家属工”。具体指的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轻工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织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后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

3.因土地被大庆市政府征收而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并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大庆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

自有住房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一)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具有认定权属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无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售房发票。

(三)征收、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住房。

(四)暂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承诺为本人所有的平房。

需要注意的是非大庆市市区城镇户籍人员、已享受采暖费补贴,或是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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